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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商标评审典型案例(下)

2018商标评审典型案例(下)

1 “peppa pi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第13685632号“peppa pig及图”商标(下称争议商标)由福建省晋江市池店赤塘制鞋七厂(下称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9月7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2017年6月16日,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申请人及其发行的《Peppa Pig(小猪佩奇)》动画片以及片中的角色形象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 经审理,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下文均称原商评委)认为,申请人的“Peppa Pig”角色形象(下称涉案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系争商标的图形部分与涉案作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争议商标文字部分亦与涉案作品动画角色名称完全相同,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或同意,将与涉案作品高度近似的图形作为争议商标的组成部分,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 【典型意义】 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应认定为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判定系争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需考虑申请人的涉案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申请人是否对涉案作品享有在先的著作权、系争商标与涉案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及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等因素。

发布时间:2019-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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