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举报假冒专利行为奖励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9-10-28来源: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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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假冒专利违法行为,优化首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假冒专利行为,根据《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2005年5月2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7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和区、县专利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假冒专利行为,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对于举报查实的,应当予以奖励。”的规定,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月21日印发了《北京市举报假冒专利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并于2017年进行了修订,于2017年12月26日印发了《北京市举报假冒专利行为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奖励的适用对象、举报方式、获得奖励的条件、奖励标准、奖励发放方式等进行了规定。

 

一、奖励的适用对象

 

1、明确了假冒专利行为

奖励办法首先是应当明确哪些行为是假冒专利行为,是可以举报投诉并获得奖励的,对此《办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的有关规定予以明确,该条明确了假冒专利行为的各种表现形式和不作为假冒专利行为处理的除外条款。具体内容见《办法》第二条。

 

2、明确了可以获得奖励的举报人的范围

举报人一般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由于法人和其它组织在举报投诉中占比较少,即使有,也可通过法人或其它组织内的自然人进行举报获得奖励,因此《办法》第三条规定可以领取奖励的举报人为个人。

同时《办法》为了维护奖励制度的公平性和权威性,在第十二条规定了与假冒专利案件办理有关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能获得奖励的除外条款。

 

二、举报方式

 

由于奖励的发放需要规范流程,举报如果不按照规定的方式随意进行,将无法留存相关记录。《办法》第四条对举报方式进行了规定,包括了电话、网络、移动新媒体、直接举报等方式,举报方式已基本涵盖了现有的各种渠道,极大的便利了举报人。

 

三、举报人获得奖励的条件

 

为奖励资金的发放,明确哪些情况下励资金不应发放或无法发放,有效规制奖金发放范围。对此《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对于举报人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举报的案件发生在外地,不属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管辖、举报行为经查不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等情况作出了不予发放奖励的规定。

 

四、奖励标准

 

1、奖励数额

结合北京实际、举报人成本等各方因素,《办法》第七条规定了二档的奖励标准,分别为每件不超过300和3000元。并且规定了同一举报人当年累计获得的奖金总额不超过3000元。

 

2、奖金分配

针对多人举报等情况下如何进行奖励《办法》第八条作出了规定。奖金在多个举报人之间的分配原则,主要是自行协商为主,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针对同一产品在同一电商平台或同一销售市场的相同假冒专利行为只能获得一次奖励,不重复获得奖励。

 

五、奖励发放方式

1、奖励发放部门

由于北京市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主要负责接收举报投诉,因此《办法》第九条规定由中心负责管理和发放举报假冒专利行为奖励。举报假冒专利行为奖励发放方案根据上一年度查证属实的假冒专利案件数量和当年财政批复奖金总额确定,实行奖金总额控制。

《办法》第第十条规定了奖励发放流程、首先是中心应当在在奖励发放方案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方式书面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领取奖励通知以举报人签收日为收到日,领取奖励通知自发出之日起15 日内未退回的视为收到。举报人应于收到领取奖励通知后30 日内,按照奖励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核验程序。

 

五、其它规定

 

《办法》同时还就举报信息的保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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